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玉柱与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柱,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448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玉柱。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淄博路9号柏年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键,经理。委托代理人仇凤英,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柱与被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柱、被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玉柱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东营市莱茵特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马贤坤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