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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孙某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米某某,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