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梁剑兴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剑兴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274号罪犯梁剑兴。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了(2008)奉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剑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扣押的犯罪所得款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了(2011)浙甬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5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剑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剑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剑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剑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