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蛟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蛟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孙某某,男,38岁。被告张某某,女,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42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270.00元。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人民陪审员 宋树梅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