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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蛟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蛟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孙某某,男,38岁。被告张某某,女,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120.00元,合计42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270.00元。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人民陪审员  宋树梅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