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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谪君与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谪君,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12号原告张谪君,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建秦,院长。委托代理人冯伟,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谪君诉被告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谪君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谪君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