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常竹林与被告董明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常某某,男,1960年4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董某某,女,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吉顺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荣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