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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徐琳与胡程舞、靳俊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琳,胡程舞,靳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徐琳。被执行人胡程舞。被执行人靳俊丽。徐琳申请执行胡程舞、靳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公证处(2011)郑管执证字第01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琳2012年4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胡程舞、靳俊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靳俊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限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被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荀辉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