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虎诉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邓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负责人马丁.达罗逑,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店长。委托代理人范晨光,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法定代表人施德明(JeanMarcDUMONT),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晨光,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希望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杜成斌,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云祥,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虎诉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得益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邓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