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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昌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鹏与陈友平、邵世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陈友平,邵世臣,周涛,王子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428号原告王鹏。被告陈友平。被告邵世臣。被告周涛。被告王子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陈友平、邵世臣、周涛、王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海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