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嘉兴市鑫恒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海盐建合五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海盐建合五金有限公司;嘉兴市鑫恒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建合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鑫恒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诞。上诉人海盐建合五金有限公司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巡商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产品采购合同》,供需双方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在合同履行上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来履行的。原审认定本案系加工定作合同纠纷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产品采购合同》,合同内容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多种规格的镀锌牙条,合同的名称与内容相一致。因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合同中虽约定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但合同中未明确签订地点,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由于本案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和交货地点,故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巡商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海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