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马凌晓、张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凌晓;张健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马凌晓,女,1977年12月生,汉族,郯城县广播电视台职工,被执行人张健,男,1979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健在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郯城信用社的存款13800元(帐号为916040100010100211204)。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郯城支行郯东路分理处,账户:37×××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