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柳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柳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柳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柳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柳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吉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