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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牛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尹元秋,安丘锦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牛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元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相距较远,缺乏了解,仓促结婚。而且该婚姻是被告在索取他大量钱财后才与他结婚的。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好逸恶劳,常因琐事与他争吵,不是真心实意与他过日子,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09年10月20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双方分居已二年多,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他与被告离婚。被告马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2009年10月20日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2月21日,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安丘市大盛镇牛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夫妻分居生活已超过二年,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为了原、被告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牛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振福审 判 员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尹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