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汤彪与刘春盛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244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彪,男。委托代理人肖国洪,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盛,男。委托代理人甘丽勇,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怿滨,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彪因与被上诉人刘春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3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科普瑞森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汤彪主张其在深圳科普瑞森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深圳科普瑞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是刘春盛,刘春盛予以否认。汤彪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工作证,工作证的印章为“深圳科普瑞森科技有限公司”,汤彪提交的名片内容为“深圳科普瑞森科技有限公司刘春盛”,但均未表明刘春盛在“深圳科普瑞森科技有限公司”所担任的职务;汤彪提交的刘春盛居住信息上,刘春盛的现居住地址与汤彪所称“深圳科普瑞森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并不一致。汤彪在一审庭审时申请调查深圳科普瑞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其所在科技园的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情况,是否显示负责人为刘春盛,但汤彪并不清楚出租方主体,该申请无法调查。综上所述,汤彪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刘春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存在雇佣关系,亦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春盛即为“深圳科普瑞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的事实,原审法院驳回汤彪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汤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徐玉婵(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