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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彦峰与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峰,卫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王彦峰。委托代理人郑宏云。被告卫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峰与被告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彦峰负担。审判长  董立超审判员  韩军富审判员  刘 勇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毕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