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彦峰与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峰,卫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王彦峰。委托代理人郑宏云。被告卫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峰与被告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彦峰负担。审判长 董立超审判员 韩军富审判员 刘 勇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毕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