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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4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梁勇与刘建辉、高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勇,刘建辉,高兵,刘宝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436-4号申请执行人梁勇,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建辉,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高兵,男,1981年3月出生,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宝政,男,1978年12月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支县行有工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工资账户6072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田素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