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栖执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云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895-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龙。被执行人刘玉山,栖霞市臧家庄镇栾家沟村。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栖执字第895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玉山在银行的存款,现需扣提取被执行人刘玉山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玉山帐号为906081600011120287303、906081600011120405765上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博审判员 徐福洲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徐国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