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东阳万得福服装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中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中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东阳万得福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中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明。委托代理人:李青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万得福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均定。委托代理人:包章生。上诉人义乌市中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阳万得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中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乌市中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中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4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市中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