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康水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康水。委托代理人蓝巧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康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