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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信阳市地方海事局因与被上诉人倪田芝及原审第三人信阳市海河船舶交易信息服务中心、刘启彬、冯广林撤销船舶所有权证书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阳市地方海事局,倪田芝,信阳市海河船舶交易信息服务中心,刘启彬,冯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信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地方海事局。法定代表人芦东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晓燕,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田芝,女,1961年2月10日生,汉族,淮滨县人,现住信阳市。原审第三人信阳市海河船舶交易信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林新辉,男,该中心经理。原审第三人刘启彬,男,1967年11月16日生,船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审第三人冯广林,男,1959年10月6日生,河南省固始县航运公司回流户。上诉人信阳市地方海事局因与被上诉人倪田芝及原审第三人信阳市海河船舶交易信息服务中心、刘启彬、冯广林撤销船舶所有权证书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洪 宇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阮 晓 强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陈鑫(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