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凤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朱秀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张凤云,朱秀明,彭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地址: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中段。负责人: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萍,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任超南,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云,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秀明,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原审被告:彭龙,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城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凤云及原审被告朱秀明、彭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判员任静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