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贾红顺与吉运集团衡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贾红顺。被告吉运集团衡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2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动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顺诉被告吉运集团衡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依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贾红顺担负。审判长 张三提审判员 崔长根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田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