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华桥与胡焕巨、胡益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桥,胡焕巨,胡益群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18号原告:何华桥,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焕巨,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益群,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桥与被告胡焕巨、胡益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华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华桥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