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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华桥与胡焕巨、胡益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桥,胡焕巨,胡益群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18号原告:何华桥,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焕巨,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益群,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桥与被告胡焕巨、胡益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华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华桥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