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贾吴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陈修云与蔡本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修云,蔡本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商初字第67号原告陈修云。委托代理人张勇,徐州市贾汪区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云诉被告蔡本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修云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本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修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修云承担。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耿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