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高存学与冯宏,高永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存学,冯宏,高永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99号原告高存学。被告冯宏。被告高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存学与被告冯宏、高永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存学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存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