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思元、吕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吕定全,吕思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鹰,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定全。委托代理人苟联军,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思元。委托代理人苟联军,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思元、吕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吕思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思元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