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思元、吕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吕定全,吕思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鹰,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定全。委托代理人苟联军,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思元。委托代理人苟联军,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思元、吕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吕思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升卓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思元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