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封新亚与常在斌、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新亚,常在斌,封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420号原告封新亚,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南塔乡。被告常在斌,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封勇,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新亚与被告常在斌、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新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志耿审判员 尹明良审判员 詹向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黄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