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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封新亚与常在斌、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新亚,常在斌,封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420号原告封新亚,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南塔乡。被告常在斌,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封勇,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新亚与被告常在斌、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新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志耿审判员  尹明良审判员  詹向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黄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