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红苗与马建强、胡彩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苗,马建强,胡彩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71号原告:马红苗,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马建强,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胡彩连,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苗与被告马建强、胡彩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苗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红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马红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