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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红苗与马建强、胡彩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苗,马建强,胡彩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71号原告:马红苗,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马建强,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胡彩连,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苗与被告马建强、胡彩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苗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红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马红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