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强与被告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徐强。委托代理人崔小乐,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富文。被告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扬,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与被告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强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强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强撤回对被告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徐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