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夏季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2011年4月,原告被被告殴打后但便出外上班,很少回家,被告也从未找过原告。即使生病也因害怕被打而不敢向被告要钱医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矛盾不断,未建立良好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并无矛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无子女。2011年4月,原告与被告母亲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即离家外出打工。中途曾回家数次。2011年7月,原告离家后再未返回。同年8月,被告曾到原告娘家劝其回家,遭原告拒绝。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返还嫁妆电脑1台、空调1台之诉讼请求。被告亦感夫妻关系和好无望,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退还彩礼16000元。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另查明,结婚时,原告收受被告彩礼16000元。原告承认用此款购买了嫁妆,即有电动车一辆、电脑一台、空调一台、三金一套,另有衣服、床上用品、生活用品若干。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谈话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加之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原、被告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长期不归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嫁妆之主张,因此嫁妆系用被告给付的彩礼钱所置,且被告亦要求返还彩礼,故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之请求,虽不符合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但因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可以原告嫁妆适当折抵返还。为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家中现有的原告嫁妆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