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5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四公里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四公里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289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四公里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2号地下车库。负责人:马力。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四公里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开礼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开礼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星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