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明与被告马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明,马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243号原告王永明,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黄天宇,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楠,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明与被告马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财产保全费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吴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