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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朗博飞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朗天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朗博飞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朗天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558号原告:浙江朗博飞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盛龙。委托代理人:蔡宗翰。被告:杭州朗天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朗博飞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朗天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朗博飞日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