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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重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聊城昌大冷暖工程设备厂与聊城市大家庭印刷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重初字第1-1号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对原告聊城昌大冷暖工程设备厂与被告聊城市大家庭印刷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聊东民一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2011)聊东民一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3行应为“原、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麻建萍代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邱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