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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马某,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单县南城办事处七里庄行政村马庄。身份证号码:372925198102077737。被告姜某,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七里庄行政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10401772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石 长 战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