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小红与王央君、王君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红,王央君,王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48-1号原告:胡小红,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央君,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君君,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红诉被告王央君、王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小红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2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王君君等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中央大厦南1012室的房屋,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君君、王孟君共有的登记在被告王君君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中央大厦南1012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书记员 卢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