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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非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付乃童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付乃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聊东非执字第13号申请人: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洪光,男,主任。被执行人:付乃童,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8月11日,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以“被执行人付乃童违法生育第二、三个子女”为由,作出开费征字[2011]东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被执行人付乃童征收社会抚养费3256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开费征字[2011]东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1年8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开费征字[2011]东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付乃童在法定期间内未起诉,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聊城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开费征字[2011]东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付乃童于2012年月日前将社会抚养费32564元交至本院。三、被执行人付乃童在上述规定期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耿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