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汝军与姜正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军,姜正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王汝军,无业。被告姜正基。委托代理人胡环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军与被告姜正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汝军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汝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姜正基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军撤回对被告姜正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汝军负担。审判长 张先辉审判员 唐凤辉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于紫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