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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王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王晓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被告王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