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邵亚芳与上海亚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上海亚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邵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义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亚芳。上诉人上海亚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中的《借条》并非借款合同,对于借条的全部内容并未形成双方合意,因此《借条》中单方作出的管辖权表示违背我国有关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是借贷双方合意的体现。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双方如有争议,则交嘉善县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诉人对此亦无异议。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