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曲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亿航与被告杜力伟、杜秋海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亿航,杜力伟,杜秋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曹亿航。法定代理人:曹永兴,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曹明云,系原告祖父。委托代理人:刘金国。委托代理人:李瑞丰。被告:杜力伟。被告:杜秋海。委托代理人:刘建新。原告曹亿航与被告杜力伟、杜秋海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亿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亿航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亿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曹亿航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谷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