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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被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女,系被告刘某之妻。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本案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与被告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晓峰审 判 员  张雅珍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范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