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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宝鸡兴荣物质公司与岐山精密设备厂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兴荣物质有限公司,岐山金盛精密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020号申请人宝鸡市兴荣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枢纽路。法定代表人曹荣,任经理。被执行人岐山金盛精密机械厂,住所地:蔡家坡西六路。法定代表人成铭,任经理。申请人宝鸡市兴荣物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岐山金盛精密机械厂货款拖欠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岐民二初字第134号、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岐山金盛精密机械厂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宝鸡市兴荣物质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6024.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岐山金盛精密机械厂名存实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租赁的设备及场地已被他人租用,其外欠较多,数起案件均无法执行。且本案系缺席判决公告送达。申请人宝鸡市兴荣物质有限公司知道以上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岐民二初字第134号、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晁宽宁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维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