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乐召、赵佃青买卖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乐召,赵佃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重字第6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庆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乐召。被告赵佃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乐召、赵佃青买卖汽车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因李乐召已于2010年10月20日向山东省平阴县法院立案,因质量侵权赔偿诉请中包含对购车款的诉请,且该案立案在前,质量侵权纠纷的认定结果与本案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薛 荣审 判 员 尹文蕊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伦燕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