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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乐召、赵佃青买卖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乐召,赵佃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重字第6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庆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乐召。被告赵佃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乐召、赵佃青买卖汽车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因李乐召已于2010年10月20日向山东省平阴县法院立案,因质量侵权赔偿诉请中包含对购车款的诉请,且该案立案在前,质量侵权纠纷的认定结果与本案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薛 荣审 判 员  尹文蕊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伦燕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