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5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银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陕西金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崇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成武,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银奎,男,兴平市燃料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银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书,认为原、被告之间现就本案正在调解协商处理中,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待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后再恢复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小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