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展与慈溪富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展,慈溪富泰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2号原告:胡展,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潘丽萍,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富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法定代表人:唐广武,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展诉被告慈溪富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展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富泰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展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胡展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房赤敏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书 记员 卢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