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于荣江与梁帅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荣江,梁帅文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于荣江,农民。被告梁帅文,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江与被告梁帅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荣江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荣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荣江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冯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