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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于荣江与梁帅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荣江,梁帅文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于荣江,农民。被告梁帅文,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江与被告梁帅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荣江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荣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荣江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冯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