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徐某某,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6月4日以夫妻双方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超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