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629号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张某,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在合肥打工时相识恋爱,1997年在肥东县元疃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关系尚好,××××年××月生育一个孩子,之后,我就发现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并时常昼夜不归,为此,我们时有争吵。2008年11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不知下落,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作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夏在合肥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3月在肥东县元疃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并时常昼夜不归,为此,双方时有争吵。2008年11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原告虽经多次寻找,被告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1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仍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不能。同时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致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核实。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肥东县元疃镇三合村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打工时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初夫妻关系尚好,且生育一子,平时双方虽有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可自2008年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可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主张离婚,依法应当准予;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对子女成长较为有利;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核实,本案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 青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杨恩才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徐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