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青法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宝福、李心安、田恒国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心安,周宝福,田恒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心安。被执行人周宝福。被执行人田恒国。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心安、周宝福、田恒国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宝福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伦海波 关注公众号“”